DTF专注于全球高端制造装备进口供应链服务,对没有进出口权以及
有销售需求代理企业和用户,完成进口代签国际贸易合同。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9〕3号)要求,近日,商务部、生态环境部、海关总署联合出台了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》(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6号,以下简称《联合公告》),明确了综合保税区(以下简称“综保区”)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范围、程序和要求。《联合公告》发布后,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、船舶、轨道交通、工程机械、数控机床、通讯设备、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保税全球维修业务。
进出境(区)有什么不同操作?
(一)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,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入综保区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,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均为“保税维修(代码1371)”;
(二)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:
1.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,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“修理物品(代码1300)”,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“保税维修(代码1371)”;
2.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,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“修理物品(代码1300)”,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“保税维修(代码1371)”;
(三)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对监管方式等有关栏目的规定进行维修用料件进出境、进出区、结转等的申报;
(四)对维修货物,区内企业应按照《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2018年第23号公告)的有关规定,填报保税核注清单;
(五)维修业务过程中,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,区内企业(转出企业)需要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(转入企业)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,转入、转出企业在货物进出区环节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,监管方式为“保税间货物(代码1200)”。
需注意:
1.转出、转入企业均应符合《联合公告》要求,具备开展维修业务资质;
2.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《联合公告》商品范围;
3.转入企业不能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维修。。
维修边角料等怎么处置?
(一)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、旧件、坏件等,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,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“进料边角料复出(代码0864)”或“来料边角料复出(代码0865)”;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,一律不得内销,应进行销毁处置,销毁参照《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)相关规定执行;
(二)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边角料、旧件、坏件等,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外;
(三)维修边角料、旧件、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,应当按照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)有关规定办理。